| 平臺名稱:鄭州商品交易所 | 外文名稱: CZCE |
| 性質:國有 | 成立: 1993年5月28日 |
| 所屬國家:中國 | 監管機構: 中國證監會 |
| 客服電話:0371-65610738 | 官方網站:www.czce.com.cn |
| 聯繫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30號 | |
目录
交易時間
交易日8:50-11:30和13:20-15:30
交易產品
上市交易普通小麥、優質強筋小麥、早秈稻、晚秈稻、粳稻、棉花、棉紗、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白糖、蘋果、紅棗、動力煤、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玻璃、硅鐵、錳硅、尿素、純鹼、短纖22個期貨品種和白糖、棉花、PTA、甲醇、菜粕、動力煤等6個期權
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期貨交易行爲,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衆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組織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則。
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爲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交易所爲期貨相關的其他業務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務的,適用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第四條 會員、客戶、交割倉庫、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做市商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所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業務
第一節 交易場所及設施
第六條 交易所爲期貨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統、交易席位、應急交易場所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
第七條 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設立應急交易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會員能夠正常進行交易。
會員因通信系統故障及系統升級、變更等原因導致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可以申請使用應急交易場所。
第八條 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異地數據備份,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
第二節 交易主體
第九條 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交易所會員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
會員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接入與交易有關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交易所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條 交易所會員分爲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交割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十一條 客戶應當委託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期貨交易,並事先在期貨公司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
客戶分爲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後者包括一般單位客戶和特殊單位客戶。
第十二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客戶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爲客戶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應當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確認客戶承諾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並與客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規定將客戶有效身份證明等開戶信息通過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報交易所備案。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爲每一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可以爲其分戶管理的資產申請交易編碼。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客戶委託交易,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期貨公司會員在接受客戶委託時,應依序編號,並標記時間。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受理其客戶的指令後,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進行資金和持倉驗證,並及時將指令下達至交易所交易撮合系統。
期貨公司會員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八條 每個交易日結束,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獲得成交記錄。會員對成交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記載的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爲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名下的期貨交易先行承擔責任,客戶對自己委託的期貨交易承擔最終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保守客戶交易祕密,防範利益衝突。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如實向客戶提供本公司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諮詢等相關服務。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充分、持續瞭解客戶信息,加強客戶管理及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爲的監控。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雙方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對客戶的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三節 上市品種與合約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爲農業、能源、化工、建材和冶金等各個領域的大宗商品及相關指數。
第二十五條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期權合約是指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第二十六條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波動限制(漲跌停板幅度)、最低交易保證金、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最後交割日、交割品級、交割地點、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
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物、合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易代碼等。
期貨合約與期權合約(以下統稱合約)的附件與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二十八條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交割的月份。
期權合約月份是指期權合約對應的標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二十九條 最後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約規定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第三十條 合約的交易單位爲“手”,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標的物數量,在該品種的合約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合約以人民幣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採用人民幣計價時,計價單位爲元。
第三十二條 交易日爲每週一至週五(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由交易所在合約及相關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第四節 基本交易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第三十四條 保證金分爲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
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可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具體由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實行漲跌停板制度。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視爲無效,不能成交。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範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覈,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套期保值額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交易所根據套利交易的類型確定相應的保證金標準和限倉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期貨持倉可以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了結。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雙方,可以在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後,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符合有關實施細則規定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爲平倉。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現貨交換。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期貨公司會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評估客戶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參與期貨交易。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經交易所認可的做市商,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做市商協議,爲指定品種的期貨或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交割手續費等相關費用。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應當代收國家規定由客戶上繳的稅費。
第五節 申報、成交與價格
第四十三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包括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取消指令、套利指令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四十四條 委託指令在交易日當日有效。
在集合競價申報時間及連續競價時間內,交易所接受會員提交的買、賣申報指令。
第四十五條 在漲跌停板幅度以內的申報爲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停板幅度的申報爲無效申報。
會員結算準備金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開倉申報無效。
第四十六條 集合競價撮合時間內,交易所不接受取消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取消。
第四十七條 集合競價階段,按照最大成交量原則進行撮合,成交價格爲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四十八條 連續競價階段,交易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是指,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的優先於後申報的。先後順序按交易所繫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某一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的,撮合成交原則爲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
第四十九條 買賣申報經交易系統撮合成交即爲生效。某一合約交易時間內的即時成交價格即爲該合約的最新價。
第五十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或基準交割地點交貨的含稅價格,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某一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即爲該合約的開盤價。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爲開盤價。
第五十二條 某一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即爲該合約的收盤價。
第五十三條 期貨、期權合約當日結算價由交易所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四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牌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三章 結算業務
第五十五條 結算業務是指交易所根據公佈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雙方的交易、交割結果等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作爲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結算。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的期貨交易承擔履約責任,客戶無法履約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代爲履約,並取得對違約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期貨公司會員可以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客戶的資信狀況調整對其收取保證金的標準。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對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交易所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存放客戶保證金,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款項。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只能用於會員與客戶、會員與交易所之間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挪用客戶資金。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六十二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保證金、稅金、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六十三條 會員結算準備金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應當追加保證金。
第六十四條 會員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不得開倉;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的,交易所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六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客戶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客戶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和專項(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於爲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交易所因風險事件帶來的虧損。
專項(風險)準備金是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用於處置交易所運作發展中的各類風險。
第四章 交割業務
第六十七條 期貨交割的方式爲實物交割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八條 實物交割包括標準倉單交割和車(船)板交割等方式。
標準倉單交割是指,賣方通過將交割倉庫開具的相關商品標準倉單轉移給買方,以完成實物交割。
車(船)板交割是指,賣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計價點將貨物裝至買方汽車板、火車板或輪船板,以完成貨物交收。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實行保稅交割制度。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爲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保稅交割制度由交易所在相關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七十條 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未平倉合約應當進行交割。
第七十一條 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客戶交割應當通過會員辦理。
第七十二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及升貼水由交易所在期貨合約或者實施細則中載明。
第七十三條 交割配對的原則及交割流程由交易所在相應的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會員辦理交割時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議或者申請複檢。
第七十五條 交割結算價爲該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
第七十六條 交割商品發生允許範圍內的數量溢短時,按照交易所規定計算溢短貨款。
第七十七條 非基準交割地點交割與基準交割地點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 實物交割時,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實物的,或者車(船)板交割賣方的貨物質量不符合交割質量規定的;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即爲交割違約。
第七十九條 買賣雙方發生交割違約行爲的,交易所可採用違約金、賠償金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違約事宜,具體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會員不得因其客戶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五章 交割倉庫與標準倉單
第八十一條 交割倉庫是指交易所指定的,爲商品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提供服務的經營組織。
交割倉庫包括倉庫、廠庫和中轉倉庫。
第八十二條 交割倉庫由交易所確定後公告市場。
第八十三條 交割倉庫應遵守交易所的業務管理規定,服從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成其整改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 出具虛假倉單;
(二) 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 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祕密;
(四) 違反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 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爲。
第八十五條 標準倉單是指倉庫或者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提交倉單註冊申請後,經交易所認可並登記註冊,用於證明貨主擁有實物或者可予提貨的財產憑證。
標準倉單包括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第八十六條 中轉倉單是指中轉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提交倉單註冊申請後,經交易所認可並登記註冊,用於證明貨主擁有實物或者可予提貨的財產憑證。
第八十七條 交割倉庫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形成的各類基礎行情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權益。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商業目的傳播、經營和使用。
第八十九條 交易所對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統計資料等其他有關信息予以發佈。
第九十條 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合約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交割倉庫經交易所覈准的協議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佈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週、每月、每年等方式定期發佈。
第九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信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佈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客戶交易,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佈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九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其他爲期貨交易提供服務的相關組織,以及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交易所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提供信息,應當履行法定程序,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九十五條 交易所可以基於期貨、期權等交易行情或者現貨數據編制相關指數,向市場發佈,也可以開發或者授權外部機構開發指數產品。
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易所信息編制指數或者上市與交易所發佈指數相關的產品。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九十六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以及合約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情況,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交易保證金、調整交易限額、調整交易手續費、強行平倉、強制減倉等措施管理控制風險。
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應當宣佈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建立期貨交易持續監測指標體系,對期貨交易進行科學監測。
第九十八條 會員或者客戶存在超倉、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等違規行爲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的具體方式由相關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九十九條 強行平倉盈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者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違規者承擔。
第一百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按照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標準倉單、有價證券等擔保資產;
(四)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他資金履約賠償;
(五)交易所使用風險準備金,代違約會員履約;
(六)交易所使用自有資金,代違約會員履約。
交易所代違約會員履約後,依法取得相應追償權。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意外事件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規則第九十六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形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等緊急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宣佈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三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九章 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交易所章程、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業務行爲及內部管理情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經紀機構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客戶、境外交易者、交割倉庫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
(六)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引發市場風險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檢查或者全面檢查,並將年度檢查計劃和檢查結果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對實際控制關係賬戶進行管理。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如實報備相關信息。
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賬戶投機持倉、異常交易行爲次數合併進行計算。
第一百零八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客戶某合約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標準時,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一百零九條 交易所實行異常交易管理制度,對異常交易行爲進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
第一百一十條 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進行程序化交易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報備相關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易所發現涉嫌違規行爲的,應當立案調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責時,可以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職權,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對於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給予紀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根據認爲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爲防止違規行爲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採取前款第四、五、六項臨時處置措施後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易所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應當以書面、錄音電話等可記錄的方式通知處置對象,並說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交易所立案調查的,爲防止違規行爲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採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期貨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違規行爲查處辦法對違規行爲進行處理。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有關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自願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一百二十條 提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所的調解意見應當經當事人確認。調解意見書經當事人簽章後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會員、客戶、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交易所在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規定的職責時,對非因交易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由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7年5月19日起實施。
經紀&代理
鄭州商品交易所詳細介紹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成立於1990年10月,是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首家期貨市場試點單位,由中國證監會管理。
鄭商所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履行職能。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和辦法實行自律性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爲期貨合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對期貨交易進行市場一線監管,防範市場風險,安全組織交易。
鄭商所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是鄭商所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常設機構,下設諮詢顧問委員會和品種、交易、監察、自律管理、財務與審計、技術、風險管理等7個專門委員會。目前共有會員164家;指定交割倉(廠)庫333家;指定保證金存管銀行14家。
鄭商所內設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理事會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農產品部、非農產品部、期貨衍生品部、市場服務部、會員部、交易部、結算部、交割部、市場監察部、系統運行中心、法律合規部、新聞信息部、國際合作部(港澳臺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黨委組織部)、財務部、行政部(安全保衛部)、內審部、紀檢辦公室等20個職能部門,北京研發中心、上海服務與發展中心、烏魯木齊服務與發展中心等3個分支機構和新加坡代表處1個駐外機構,易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及衍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未來大酒店和未來商業運營有限公司4個下屬單位。
鄭商所目前上市交易普通小麥、優質強筋小麥、早秈稻、晚秈稻、粳稻、棉花、棉紗、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白糖、蘋果、紅棗、動力煤、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玻璃、硅鐵、錳硅、尿素、純鹼、短纖22個期貨品種和白糖、棉花、PTA、甲醇、菜粕、動力煤等6個期權,範圍覆蓋糧、棉、油、糖、果和能源、化工、紡織、冶金、建材等多個國民經濟重要領域。
截至2020年9月底,鄭商所累計成交量爲11億手,成交金額爲38.6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9.8%和25.43%。
鄭商所實行保證金制、每日漲跌停板制、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實物交割制等期貨交易制度。積極適應市場創新發展要求,不斷優化制度安排。
鄭商所擁有功能完善的交易、交割、結算、風險監控、信息發佈和會員服務等電子化系統。會員和投資者可以通過遠程交易系統進行期貨交易。期貨交易行情信息通過路透社、彭博資訊、世華信息等多條報價系統向國內外同步發佈。
鄭商所注重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1995年6月加入國際期權(期貨)市場協會。2012年10月加入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2019年3月加入國際期貨業協會(FIA)。先後與美國芝加哥期權交易所、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印度多種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泰國農產品期貨交易所、加拿大多倫多蒙特利爾交易所集團、德意志交易所、莫斯科交易所等多家期貨交易所簽訂了友好合作協議,定期交換市場信息,進一步擴大了鄭商所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面向未來,鄭商所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狠抓創新發展,強化市場監管,築牢發展保障,努力把鄭商所打造成品種工具豐富、場內場外協同、運行安全高效、功能發揮充分,位居世界前列的期貨及衍生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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